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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混淆股权和债权的区别,这家拟IPO企业4名主要股东在源头上涉嫌侵占集体资产
来源:梧桐树下V
文/Ronald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暖通”)下周二就要IPO上会审核了,如果成功过关,将登陆上交所。然而,笔者一看招股说明书更新申报稿(2018年3月30日报送),发现这个公司在2001年从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将股权和债权混淆,4名主要股东作为当时的员工有侵占集体资产的重大违法嫌疑。
金房暖通主业为供热运营服务、供热领域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一、前身的成立及改制
金房暖通的前身为北京市金房供暖节能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金房供暖服务部”),成立于1992年11月。这一年正值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全国各地各种组织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协会都在成立各种各样的企业。正是在这样的全社会办企业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房研所”)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同意,港中旅oa成立金房供暖服务部。
金房供暖服务部为集体所有性质,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92 年 10 月 28 日,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发《批准书》,准予金房供暖服务部登记。1992 年 11月18 日,金房供暖服务部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金房供暖服务部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4 万元,由房研所投资,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验证。请读者朋友注意这个重要信息:金房供暖服务部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4 万元,由房研所投资。也就是说,金房供暖服务部是房研所100%投资的全资企业。
1996年12月,金房供暖服务部变更名称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金房暖通技术中心”)。
问题来了!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金房暖通技术中心与房研所于1998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及其补充说明,房研所投入的4万元资金已由金房供暖服务部全部归还,4万元注册资本为集体资产,产权归金房供暖服务部所有。
天哪!这个金房供暖服务部把房研所1992年的投资4万元当作借款4万元了!
然后,房研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和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共同签署确认了《产权界定申报表》,逃出康培房间界定集体投入资金4 万元,经营积累合计65800 元,资产合计 105800 元。2000 年 12 月 20 日,北京中鑫红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 2000 年 11 月 30 日,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5440.75 元。
2001 年 2 月 22 日,金房暖通技术中心通过职工大会决议,同意将金房暖通技术中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成立有限公司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管委员会”)来持有共有资产165440.75 元,并履行工商备案登记。
2001 年 2 月 22 日,房研所出文同意金房暖通技术中心改制,改制后名称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确认金房暖通技术中心净资产所有权归金房暖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即杨建勋、付英、魏澄、丁琦)共同共有;同意北京中鑫红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经评估后净资产;同意改制后的企业注册资本116 万元,其中:由房研所货币出资20 万元,提里奥的尝试占 17.24%;共管委员会净资产出资165,440.75 元,占14.26%;杨建勋货币出资 20 万元,占 17.24%;温丽货币出资 10 万元,占 8.62%;付英货币出资10 万元,占 8.62%;魏澄货币出资 10 万元,占 8.62%;丁琦货币出资10 万元,占 8.62%;徐天琴货币出资 5 万元,占 4.31%;黄红货币出资 5 万元,占4.31%;王之礼(杨建勋之岳父)货币出资 5 万元,占 4.31%;高美茹货币出资2 万元,占1.72%;彭磊货币出资 14,559.25 元,占1.26%;徐春英货币出资1 万元,朱瑞峰最新消息占 0.86%。
北京公正会计师于2001 年3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书》,审验证明:截至 2001 年 3 月 6 日,本次改制涉及的出资全部到位。
2001 年 3 月 12 日,金房有限就本次改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下表:
招股书披露:本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增资履行了必要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程序、职工大会审议等法定程序;改制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经房研所审批,但改制方案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复和备案。
二、当时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给企业的钱是债权还是股权,出资人要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义务、享受不同的法律权利。如果是债权,是有固定期限的,不管对方是盈利还是亏损既要收回本金,还可以收取利息,收益金额是确定。如果出资的是股权,就不能要求对方还钱,对方亏损了就没有利润可以分配,甚至把股本金全部亏完。但如果盈利了,收益大小就不确定,可能增值几倍、几十倍、上百倍。因此,在实践中明确、正确区分债权还是股权,非常重要,法律后果、处置程序完全不一样。
按照投资的含义,房研所向金房供暖服务部出资4万元后,服务部的管理者、员工运用这个出资进行经营,管理者、员工领取工资、服务部缴纳税费后,服务部的利润、公积金等各种资产积累都是这4万元出资的增值,都是房研所的股东权益。
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9条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金房暖通的IPO申报材料没有披露房研所的4万元是借款,明确的披露为投资。按照上条规定,金房暖通服务部设立时出资款4万元,占企业总资产的100%。金房暖通服务部是房研所全资企业。
如果金房供暖服务部要私有化,卖给员工,就要经过上级部门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制定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员工按照评估的净资产数额出资购买。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实来看,金房暖通技术中心到1998年5月或者改制为有限公司前都是有留存利润的,净资产肯定在原始出资额4万元以上。原始出资额4万元及超过4万元的净资产部分都是属于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的,而金房暖通技术中心又是100%属于房研所的。将房研所4万元原始出资在1998年5月还给房研所,就把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的注册资本4万元认定为金房暖通的集体资产,当作当时全体职工(共4名:杨建勋、付英、魏澄、丁琦)出资的企业,这是不区分股权、债权的不同性质,把股权混淆成债权而出现的严重错误。1998年5月退给房研所的4万元,在财务上应属房研所对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的负债,而不是收回出资款。
2001年2月改制确认的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经评估的截至2000年11月30日净资产165440.75元属于房研所4万元出资的增值,该4万元原始出资对应的净资产应为205440.75元。除房研所已收回的4万元以外,165440.75元的净资产应由金房暖通技术中心的4名员工出资购买才能完成私有化。
因此,2001年2月22日,房研所出文确认“金房暖通技术中心净资产所有权归金房暖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即杨建勋、付英、魏澄、丁琦)共同共有”的认定是错误、违法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1年改制方案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复和备案。可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当时发现这项改制是违法的,才不予批复和备案。
这样,2001年3月12日有限公司成立时,由4名职工组成的共管委员会持有的对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额165440.75元是非法的,是4名员工通过共管委员会共同侵占房研所的财产。在暖通技术中心改制为有限公司并增资时,房研所除了增资20万元以外,共管委员会所持的165440.75元出资依法也属于房研所,房研所就成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1.50%。
三、出资、股份重大违法,构成本次IPO的实质、重大法律障碍
共管委员会4名成员之一杨建勋自暖通服务部成立起一直是负责人。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阶段都是董事长兼职总经理。在本次IPO申报材料中,杨建勋被认定为金房暖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最新的金房暖通股份公司股东名单中,杨建勋、付英、魏澄、丁琦四人是公司前三大股东,其中杨建勋系第一大股东,持股27.83%,付英是第二大股东,持股13.19%,魏澄、丁琦并列第三大股东,分别持股11.58%。
鉴于房研所是金房暖通前身服务部、技术中心的全资出资人,技术中心私有化违法,包括目前实际控制人在内的4名股东作为当时的员工侵占当时的集体资产,由这4名员工组成的共管委员会名下的出资转让也是违法的。侵占集体资产的这4名员工如今又是金房暖通的前三大股东。因此这个IPO申请人的出资、股份是重大违法的,这构成本次IPO的实质、重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