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31日,变异怪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傅伟、桂再群、顾军、天津东疆、陈义发等在增减持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能控股)股份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共被深圳证监局处以260万元罚款。
傅伟、桂再群作为一致行动人减持“优能控股”顾军减持“优能控股”
根据优能控股2015年半年度报告,傅伟、桂再群持股比例分别为48.15%和2.25%。傅伟、桂再群为夫妻关系,且2015年11月11日前,傅伟、桂再群曾分别在担任优能控股董事长和董事、财务负责人职务。傅伟、桂再群截至2015年11月6日减持前,合计持有优能控股50.4%的股份,为持有优能控股1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
2016年7月27日,“顾军”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卖出其持有的252万股“优能控股”股票,占优能控股总股份的25.2%。顾军持股比例当日由25.2%降为0%。7月28日,策动老爷车顾军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
傅伟、桂再群、顾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天津东疆增减持“优能控股” 陈义发增持“优能控股”
2015年11月6日,“天津东疆”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共取得“优能控股”294.9万股股份,占优能控股总股本的29.49%。11月9日,天津东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2016年7月27日,“天津东疆”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294.9万股“优能控股”股票予以转让,万圣夜人偶事件簿1当日持股比例由29.49%变更为0%。7月28日,天津东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6年7月27日,“陈义发”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共取得798万股“优能控股”股份,陈义发当日持有优能控股股份比例由0%上升为79.8%,7月28日,陈义发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
天津东疆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陈义发超比例增持未披露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安杰利娜朱莉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票的10%”的规定,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商永强系对天津东疆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津东疆、商永强、陈义发提请申辩
天津东疆、商永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100010网上营业厅理由如下:第一,主观上无违规交易之故意,对于新三板法规不甚了解,收购方案系委托主办券商制定。第二,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杜绝相关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第三,新三板市场同类违规交易时常发生但未受处罚。第四,新三板市场交易量、流通变现能力有限,该项交易的发生客观上未对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没有造成扰乱新三板市场秩序的后果。
陈义发在申辩材料中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同天津东疆、商永强上述申辩意见,此外还提出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发展高度重视。
天津东疆、商永强、陈义发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第一,《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大额持股变动披露制度具有收购预警功能,以及揭示供求关系、增加市场透明度的作用。当事人违反大额持股变动披露制度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生,就已产生危害后果,损害了新三板市场收购和交易秩序,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第二,以其他主体存在类似行为但未受到行政处罚作为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于法无据,也与事实情况不符,例如柳忠、汪腊梅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8号),以及深圳华彩京西物联投资管理企业、晁龙案(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就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新三板市场超比例增减持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第三,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认错态度良好,国家对民营企业发展高度重视,我局在处理本案时已综合考虑,但上述理由均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综上,深圳证监局对天津东疆、商永强、陈义发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违规增持、减持共被罚款260万元
深圳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比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傅伟、桂再群、顾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及其限制期内减持股票行为予以警告;对傅伟、桂再群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傅伟、桂再群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傅伟、桂再群合计罚款50万元;对顾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顾军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顾军合计罚款50万元。
(一)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及其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对陈义发超比例增持未披露行为及其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计罚款60万元;对陈义发超比例增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义发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义发合计罚款90万元。
(三)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商永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