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增持计划“诺而不承”需强化刚性执行力度|增持计划_财经_树木游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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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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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只有将增持承诺的履行与《证券法》虚假陈述等具体条款相挂钩,才能真正起到遏制“忽悠式增持”行为的作用。

思维列控(603508)董事长2018年承诺增持公司股票不少于5000万元,到目前为止仅增持6万元。2019年2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fuqinjie要取消增持计划。“忽悠式增持”为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监管层需要强化增持计划的刚性执行力度,加大对“忽悠式增持”的处罚力度。

2018年2月1日,思维列控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李欣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1亿元,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后来,逃出俱房间由于上市公司筹划重大重组并获证监会有条件通过,按照约定以及在重组敏感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增持期限顺延至2019年3月3日。但在此次增持期限即将到来之际,董事长却在2月14日提前宣布取消此次增持计划。

据公告称,取消此次增持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董事长作为重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影响其增持股票;二是截至2019年2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2.59元,福州三中家校互动平台较董事长增持计划提出时的股价上涨超过27%,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但笔者认为,公司给出的这些原因略显牵强。事实上,在重大重组敏感期的截止日期(2018年11月2日)之后,该股股价仍有几天徘徊在32元左右,董事长若真想增持,仍有在低位增持的机会。

董事长没能成功“抄底”自家股票,人造人间奇凯达索性就不增持了。既然当初的增持计划已明确“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不管股价高低,董事长都应该履行增持承诺。

思维列控董事长增持计划“诺而不承”并非个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在履行增持计划时实施不到位,给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包括金融行业去杠杆因素、资本市场变化,股权质押率高、资金筹措不到位、恰逢资产重组等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履行增持承诺”。

如何遏制“忽悠式增持”?首先,需对增持承诺方的行为予以有效约束。目前沪深交易所对增持计划的公告格式已有明确规定,要求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包括“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等。笔者建议,大股东及董监高只有将增持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才有权发布增持计划。一旦增持资金到了专用账户,除非市场出现非常规大幅上涨导致失去可操作的价格窗口,只要是在实施期限内,都应将相应资金按部就班地转化为股票,履行增持承诺。

其次,将增持承诺纳入监管范畴。对于相关主体没有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的,可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若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确实需要变更增持承诺的,需走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承诺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对于其他违背增持承诺的情形,可将相关承诺主体背弃承诺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将承诺方主要责任人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人选。

其三,对忽悠式增持情节严重的,应以虚假陈述论处。大股东及董监高发布增持计划,对投资者的信心和股价波动影响巨大,一旦增持计划“诺而不承”,将对投资者形成明显的误导效应。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如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到底依据《证券法》的哪一条处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还可通过明确定量指标的形式,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增持行为。在不存在不可抗外因的情况下,增持计划披露增持规模达流通股比例超过2%、但实际增持数量不足增持计划20%、甚至进行减持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在其增持承诺期买入股票、却因增持没有按计划实施而受损的,有权向增持承诺主体追究赔偿。只有将增持承诺的履行与《证券法》虚假陈述等具体条款相挂钩,才能真正起到遏制“忽悠式增持”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