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学伟
人类的大脑在一段时间只能关注很少几件事,消灭石化之现身所以提出问题、定义问题、聚焦问题的能力,根据问题划分边界——要分析的是系统的哪个方面、哪个局部、子系统,对该子系统进行分析的边界在哪里,是我们把握复杂系统、认识复杂系统的关键前提。成熟的专业级心智、对复杂适应系统之复杂性的充分敬畏、理解,对各种模型的广泛了解,是不可缺少的三个主观条件。
与包括人的生命系统在内的其他适应系统相比,股市这个适应系统的复杂程度其实是相对较低的。
就问题来说,它的核心问题就两个:牛市还是熊市?如果是熊市,那么,218.28.225.221促成这个熊市的因素有哪些?注意,是“有哪些”,而不是“是什么”?“是什么”的问题容易把我们导向简单化,把熊市归因于某个单一因素,如宏观经济、政治、打击投机炒作等。只有“有哪些”,才能使我们把所有主要因素都归列出来,让我们的因果分析更符合复杂适应系统多因一果这个客观状况。
这些因素的影响边界在哪里?其反面的限制因素是什么?哪些因素是会变的,或消失,或从不利转变为有利?这是进一步的问题。
比方说,青瓦遮阳不避风宏观的因素和政策的因素是会变的,有些不利于经济和股市的政策是会变的。估值太高这个不利因素会随着股价的下调变为有利因素。这个有利因素会构成其他不利因素的限制因素,让不会长到天上的树也不至于长到地下去,如此等等。
有一个现象不知大家注意没有,投行的首席策略分析师对市场的把握要好于首席经济学家,而投行的首席经济学家又好于社会上的经济学家。原因无他,就在他们对影响股市的因素了解程度、把握程度,以及手中分析模型的多寡是依次递减的。就对股市的把握方面来说,他们的专业程度和能力是递减的。
事实上,abc房源网真正的经济学家的研究领域都是很狭窄的,很多都是经济领域中一个分支中的分支,所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在获奖感言上的一段话我特别欣赏:经济学家不要对公众事务发表意见,因为我们的研究领域都很窄,只有在自己的研究领域里,我们才是专家权威,离开了这个领域就不是。
亚商董事长陈琦伟在亚商成立三十周年会上一段即兴感言我也特别赞同:和西方发达国家比,我们最缺少的是一种专业精神、专业气质。
专业的能力首先表现为提出问题和聚焦问题的能力。一个不专业的人,fadgfhhjhh不管他是普通股民还是专家、学者会随着熊市的不断深入而把聚焦点不断转向促成这轮熊市的因素,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熊市越深入,越到后头,我们对各种不利因素的总结越完备,越透彻,越深刻;同时,我们的心态、情绪,我们的关注点也会距正确的方向越来越远!
而专业的提问总是和市场相一致的,比如,熊市已到了哪个阶段?熊市结束的条件有哪些?它的促发因素是什么?熊市结束的标志是什么?
在这些问题上,不同风格、不同模型、不同的市场观和哲学观会产生出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没有绝对优劣之分,纯粹和背景有关。比方说,在宏观经济景气阶段,“熊市结束的条件有哪些?”所构成的逻辑链会更完备、更充分,给人的底气更足。但在非景气阶段,“熊市结束的促发因素是什么”要更胜一筹。
因为按道·琼斯理论的“牛市三阶段论”,牛市的第一阶段属建仓阶段,“在这一阶段,有远见的投资者知道尽管现在市场萧条,但形势即将扭转,因而就在此时买入那些勇气和运气都不够的卖方所抛出的股票,并逐渐抬高出价以刺激抛售。此时,财政报表情况仍然很糟——实际上在这一阶段总是处于最萧条的状态,公众为股市状况所迷惑而与股市完全脱节……”。
由于牛市第一波大多数是在经济还低迷的时候产生的,因此,“熊市结束的条件有哪些”显然不如“它的促发因素是什么”好。
撬动牛市第一波的杠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估值,第二个是基本面上积极的转暖因素。因此,牛市第一阶段的核心任务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价值回归!
在道·琼斯没有创建股价指数前,人们认为价值就是一家一家公司的事,甚至认为股价的涨跌也是一家一家公司的事,因此要从整体上去把握股市几无可能。但平均股价指数的创立改变了这一切。由于它包容了一切,包括合理的与不合理的,高估的和低估的,已知因素和可预见因素,所以它的创立使股市从此有了一个大盘概念,有了整体上去评估一个市场的可能。
不过,道氏理论只是创造了一个基础,真正使之可量化的是后来产生的,如估值方面的PE、PB、PS等、基于一般自然规律的波浪理论、基于统计原理的市场轮廓理论等。通过市场平均估值的历史比较,我们可以对价值回归会到什么水平作出大致的估测。通过市场轮廓理论,我们可以从以往的指数波动中,寻找它的价值中枢,作为价值回归在指数点位上的基准。通过波浪理论对价格运动一般规律的总结,我们可以进一步把它细化到一个基准目标——大多数趋势的最后一段,都会在接下来的修正中被全部抹去。
所有这些方法都是现成的,前人为我们创立的,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把它们拿过来。而要拿过来的唯一前提就是我们提出问题、聚焦问题的能力。我认为“股道即为天道,万法归于心法”,前者所指就是超越因果论,后者所指就是法之用,在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