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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A股的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决定权均在证监会发审委手中,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意味着证监会大概率会向上交所“下放”权力。
华夏时报
文/麻晓超 陈锋
科创板的注册制,会是“港英模式”还是“美日模式”,一直受到市场关注。
1月18日晚出炉的证监会新发审委拟任名单,特种兵对攻又将这一关注点推至聚光灯前。根据证监会披露的名单,21名第十八届发审委拟任委员中,无人来自上交所。这被市场猜测是与科创板的相关发审安排有关。
目前A股的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决定权均在证监会发审委手中,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意味着证监会大概率会向上交所“下放”权力。
但其下放的程度会是怎样的?是保留发行审核权,仅“下放”上市审核权,还是全部下放给上交所?集发行审核权与上市审核权于一身的证监会发审委此次无上交所人士入选,是否意味着两个权力都会下放到上交所?
“大发审”瘦身
目前还在履职的第十七届发审委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成立初期共63名委员,墓地守夜人是证监会第一次将主板(含中小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的结果,由于人数较往届要多,被市场称为“大发审委”。
“大发审委”已算超期服役,按照2017年7月修改并实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为一年。2018年9月28日,证监会宣布启动发审委换届工作,并表示“大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
2018年11月27日,第十八届发审委候选人名单出炉,来自地方证监局的18人、交易所的7人、会计事务所的15人、律师事务所的13人入选,总计53人。
第十八届的候选人数相比第十七届就不足的原因,中国龙消消看被市场认为在于,同年9月证监会着手修改《发审委办法》,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其拟修改的内容之一,就是缩减人数:由之前规定的66名修改为35名且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而下调人数的根本原因则被市场解读为监管认为IPO”堰塞湖”已得到有效解决。
除了人数上的“瘦身”,第十八届候选人名单中也不见了来自金融机构、高校、上市公司等的人士。这被认为是与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去兼职委员”的修改意向有关。“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证监会曾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这样说。
具体来看,1月18日出炉的拟任名单中,1人来自证监会,即发审委主任委员(正司局级)、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郭旭东,9名来自地方证监局,www.bnude.cn8名来自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3名来自深交所,上交所无人入选。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第十七届发审委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各有7人入选;2018年11月27日公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候选人名单中,也曾有两名上交所人士入选。
其一是上证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裴林,1967年生人,国际贸易专业,拥有博士学位。其二是上交所原市场监察二部总监宋洪流,1973年生人,金融、法律专业,拥有硕士学位。
拟任名单中,为何没有上交所人士?这被一些市场声音猜测是与科创板的相关发审安排有关。财经评论员皮海洲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存在这种可能。
“港英模式”还是“美日模式”?
目前A股实行核准制,一只股票能不能在交易所上市,要通过证监会的核准。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市场大多预测,证监会会向上交所下放“权力”。
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张奥平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审核权力是一定要下放到上交所的,若依旧在证监会进行审核,很可能造成类似目前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同质化的情况,注册制也很难真正落地。”
但“下放”的程度会是怎样的?或者说科创板会采取目前成熟的国际市场上的哪种注册制模式?
张奥平认为,可供科创板借鉴的注册制基本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模式,其发行和上市被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证监会拥有发行审核权,审阅发行注册登记材料,可以决定某种证券发行登记是否可以生效;而证交所则拥有上市审核权,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实行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准许上市。第二种是以我国香港地区和英国为代表,证交所同时拥有发行与上市的审核权。
相比之下,当前A股的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审核权,均集中在证监会发审委手中。而第十八届发审委无上交所人士入选,是否意味着科创板的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审核权,均会交到上交所自己的发审部门手中呢?这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上市审核,是审核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达到上市标准。发行审核,审核的是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性。
发行审核权并非象征性的备案。恒大研究院在一份研报中称,在美国,注册制并不代表满足法律规定的企业必然可以上市,主要原因在于认定信息披露完全的主观性。“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依然有权就企业上市提问,企业需回答所有问题方可被认定为信息完全披露,否则其上市流程将被无限期拖延。”
就科创板而言,皮海洲向《华夏时报》记者预测,如果证监会最终保留发行审核权,在发行审核时认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完备、清晰,肯定也会采取类似的干预措施。
张奥平认为,“港英模式”更值得借鉴。即将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权全部“下放”到上交所。
“该模式更加强调证交所的作用,体现了自律监管原则,且由证交所将上市审核权和发行审核权合二为一,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证监会可避免身兼监控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而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有效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从制度特性和适用性上来讲,’港英模式’则更有利于证监会将精力集中于对证券上市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管。”张奥平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