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发实施意见 23举措为科创板注册制撑腰|科创板_财经_奇乐听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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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7 21:04

上海法治报

昨天,奇乐听书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正式上市交易,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又迈出重要一步。

今天上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科创板注册制保驾护航。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共包括23条具体措施,涵盖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监督支持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

记者为此采访了专家,结合专家观点,尝试对《实施意见》予以梳理和解读。

看点1:建涉科创板案件“绿色通道” 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

记者注意到,在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对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决机制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色系军团漫画全集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与证券监管部门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充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

专家解读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在科创板首批公司正式上市交易之际,上海金融法院立即发布《实施意见》,体现了其高效率。从内容来看,既”对症“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点,也充分体现了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

在吕红兵看来,涉科创板注册制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这有利于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实现裁判标准统一化,也有助于上海金融法院实现对案件审判的专门、专职和专业,体现设立初衷。长远来看,还有利于推进建立规范、可预期的资本市场法治秩序。

“证券市场的法律纠纷,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结合和交叉,消灭石化之现身目前金融法院仅仅管辖行政、民事纠纷。但其实,涉科创板刑事案件同样对专业性有较高要求。”因此,吕红兵呼吁,将刑事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实现民、行、刑“三合一”。

看点2:加强投资者保护 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并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强制力,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持令人获取证据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以此增强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218.28.225.221关注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股份转让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审查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针对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专家解读

吕红兵表示,此次《实施意见》还有一大亮点,就是重点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又准确把握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关系。“比如第10条和11条,都体现了这点,通过审判实践和典型案例,既警示风险,也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法治教育。”吕红兵说。

在吕红兵看来,资本市场中很多案件其实是类案,案件数量多,涉及人数多,“比如虚假陈述案件,青瓦遮阳不避风很多案件类型其实是相同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很多制度创新,比如示范判决机制、证券公益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等。“以示范判决机制为引领,综合运用这些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和调解组织作用,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更好解决证券纠纷类案和群体性纠纷案件。”

看点3:准确界定中介机构“守门人”责任

证监会副大大李超在科创板开市仪式上致辞时表示:希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当好资本市场的“守门人”。

上海金融法院今天发布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准确界定中介机构民事责任。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因虚假陈述等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保荐人对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履行全面核查验证义务,中介机构对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中的披露事项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中存在虚假陈述而未书面指明的,或者无合理理由相信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认定该中介机构存在过错。

专家解读

国浩律师集团刑委会主任、国浩律师(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刘鑫律师认为,此次《实施意见》,是对最高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非常及时,也更具操作性。

从内容来看,《实施意见》提出准确界定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比如第13条特别强调了中介机构的核查、监督义务。“其实,《实施意见》未明确点明的刑事风险,也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刘鑫表示,鉴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是落实科创板注册制的基础之一。所以中介机构更需加强风控工作,全面核验出具的文件,避免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风险。

看点:4:加大执行力度 提高证券侵权责任人违法成本

在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涉科创板执行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涉科创板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案件的执行中,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大司法强制措施运用力度,积极构建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协助执行网络,及时兑现投资者胜诉权益。

明确对投资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却有困难的,上海金融法院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开展财产保全。

《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专家解读

《实施意见》第11条明确提到,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

在刘鑫看来,构建全面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约束机制,是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下的必然举措。因为科创板所实行的注册制,与以往强调事前发行审核的核准制相比,更加重视事中监管与事后惩治,即通过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更严厉的违规监管措施规范证券市场,促使科创板上市企业更关注长期的合规经营。

“实际上,在刑法中,信息披露违规只要造成股东累计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就可刑事立案追诉。”刘鑫坦言,过去确有一些信披违规案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况,或将在科创板领域发生改变。未来对于科创板领域的证券犯罪案件,处罚措施将更加严厉,科创板上市企业理应更加重视证券领域的合规。

看点5:依法监督支持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为保障市场监管秩序有效形成,《实施意见》提出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准确界定证券领域行政监管权及自律监管权的范畴、边界以及责任类型。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对证券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监管引发的纠纷,一般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统一证券交易所履职案件的受理标准。

此外,为推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及会商机制,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和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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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 》提出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这体现了对市场监管的可预见性。”吕红兵表示,但尊重的同时,作为司法最后一道防线,建议法院也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发挥对监管行为的依法监督作用。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将从加强组织保障、深化司法科技运用、专业化审判能力等方面着手,确保实施意见落地落实。”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还将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在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中,积极拓展审判效果。密切关注科创板运行情况和案件变化趋势,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内控风险和监管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科创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建议行政和自律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措施,督促中介机构规范经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科创板市场各主体归位尽责,协同配合,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记者| 胡蝶飞

编辑| 袁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