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董事长1.35亿买自家股票 电话泄露内幕消息|孙洁_财经_夺宝英雄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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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4 06:04

董事长1.35亿买自家股票,夺宝英雄团2加杠杆不赚反亏2800万,几通电话泄露内幕消息,被罚60万还领10年市场禁入

现实往往比电视剧更精彩!这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能做梦都想不到,会因为内幕交易被罚款60万,领了市场禁入10年的罚单。不仅如此,1.35余亿元的本金交易自家股票,不仅没赚到钱还反亏了2800余万。

这位董事长就是时任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春兴精工”)的董事长、总经理孙洁晓,和他一起被罚的还有时任春兴精工董事郑海艳,和参与内幕交易的蒋鸿璐。

内幕交易是证监会严打的重点,过去一年间,多位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被罚,严重者已被判刑。

几通电话泄露内幕消息

两年多之前的一个收购事项,牵连出一宗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幕交易案,中间的多次会面、签署意向书,为2017年2月25日春兴精工的公告打下了基础。

当天,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公司Calient公司股权,替补阴差预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标准。2017年3月4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与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商务谈判等各项工作,经核实及论证,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7年3月18日,春兴精工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通信行业公司Calient公司71%的股权。2017年8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8日起复牌。

证监会认定,春兴精工拟收购Calient公司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于2017年2月25日。

孙洁晓是春兴精工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郑海艳时任春兴精工董事,二人均知悉内幕信息,孙洁晓知悉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孙洁晓称郑海艳自2016年6月份起即知悉相关收购事项。另一位内幕交易者蒋鸿璐,与孙洁晓、郑海艳均相识,在内幕信息公开前,5088音乐网蒋鸿璐与郑海艳有过多次通话联络。

经过调查,证监会发现孙洁晓、郑海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控制使用“蒋某艮”“江某云”“陶某青”证券账户交易“春兴精工”,在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蒋某艮账户组累计转入资金3,512万元,资金均来自孙洁晓。蒋某艮账户组在账户开立后较短时间内即转入巨量资金买入“春兴精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上述账户组交易共计亏损3,240,095.3元。

借朋友弟媳账户,信托产品上阵内幕交易

除了账户组以外,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相关信托产品交易“春兴精工”。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7号单一资金信托”(简称辉煌1007号)、“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6号单一资金信托”(简称辉煌1006号)均由“华宝信托-宝晟辉煌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出资,规模分别为1亿元和0.75亿元。自然人李某作为B类权益人,与两只信托产品进行B类权益转让,出资1亿元购买B类权益。通过权益转让,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享有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A类权益,光荣使命反激活而李某作为B类权益人取得具有浮动收益特征的B类权益,同时两只信托产品由B类权益人负责实际交易指令下达,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执行。李某是蒋鸿璐的弟媳,其用于认购B类权益的1亿元资金由郑海艳提供,实际出资方为孙洁晓。辉煌1007号、辉煌1006号实际是由孙洁晓出资,并由郑海艳具体联络蒋鸿璐设立,其中蒋鸿璐负责下达交易指令,蒋鸿璐实际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合计为2.75亿元。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交易“春兴精工”。从交易情况看,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在2.75亿元资金到账后,立即将其中约2.4亿元集中、大量买入“春兴精工”,春兴精工停牌前,辉煌1007和辉煌1006号持有“春兴精工”市值占各自证券账户持仓市值分别超过90%和80%,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截至调查日,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前述交易共计亏损24,965,564.95元。

董事试图替罪,被证监会驳回

证监会认为,青岛长荣场站在春兴精工拟收购Calient公司股权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孙洁晓、郑海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使用蒋某艮账户组交易“春兴精工”,此外,孙洁晓出资、并由郑海艳同蒋鸿璐利用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交易“春兴精工”。孙洁晓、郑海艳和蒋鸿璐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孙洁晓辩解,对本案内幕交易行为不知情,相关资金均是郑海艳私自动用,相关事实和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参与本案内幕交易。同时,郑海艳已明确承认私下动用孙洁晓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和交易“春兴精工”,郑海艳的前述陈述属于“自认”,应被监管部门认可。

郑海艳也承认通过控制蒋某艮账户组内幕交易“春兴精工”,并表示虽然用于交易“春兴精工”的资金来自孙洁晓,但孙洁晓本人既不知悉相关资金的运用,也未参与本案内幕交易,同时,要表示仅将孙洁晓资金委托给蒋鸿璐投资理财,从未向蒋鸿璐透露过涉案内幕信息,蒋鸿璐的投资均系自主决策,其没有与蒋鸿璐共同从事内幕交易。还希望给予从轻处罚。蒋鸿璐也坚持郑海艳从未向其透露过涉案内幕信息。

证监会复核后认为:

第一,是从在案证据看,一是本案用于交易“春兴精工”的1.35余亿元资金均来自孙洁晓,金额巨大,而孙洁晓、郑海艳提出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均不能解释郑海艳私下动用该笔巨资的合理性;二是孙洁晓出资用于购买辉煌1006号、1007号B类权益的1亿元资金中,有6,000万元直接来自孙洁晓将其持有的“春兴精工”股票质押融资所得,孙洁晓作为春兴精工实际控制人,对将名下股票质押融入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有明确的打算,郑海艳在首次接受我会询问时也明确表示该笔6,000万元资金系根据孙洁晓的通知进行划拨,更加印证孙洁晓对相关资金划拨完全不知情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三是郑海艳首次接受证监会询问时,明确表示孙洁晓的银行账户由其帮助管理,一般的资金划拨过程由孙洁晓通知;四是孙洁晓在陈述申辩和听证时表示其擅长股权投资,并列举了部分成功投资案例,以此否认其具有动用资金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动机。经比对孙洁晓名下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划拨记录,有若干笔资金直接投向孙洁晓列举的前述投资项目,能够印证孙洁晓对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知情。

第二,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自认并不能代替证监会依法查处相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依据我会依法调取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郑海艳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中的所谓“自认”与事实不符。

对于郑海艳、蒋鸿璐的申辩意见,证监会回应:

第一,根据证监会依法调取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郑海艳关于私下动用孙洁晓资金的说法不能成立。

第二,证监会已查明,孙洁晓出资,并由郑海艳联络蒋鸿璐利用孙洁晓的巨额出资设立带有杠杆结构的信托产品,在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蒋鸿璐与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郑海艳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其后,蒋鸿璐在明知辉煌1006号、辉煌1007号两只产品带有杠杆并可能放大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操作两只信托产品大额、集中买入“春兴精工”一只股票,交易时间与蒋鸿璐、郑海艳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郑海艳、蒋鸿璐关于交易行为系蒋鸿璐自主决策等说法,不足以解释前述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第三,本案当事人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本案审理时,我会已经综合考虑了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依法确定了相关处罚幅度。

证监会决定:责令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孙洁晓、郑海艳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蒋鸿璐处以10万元罚款。另外,孙洁晓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郑海艳被采取了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长内幕交易自家股票屡被罚,严重者被判刑

据券商中国不完全统计,过去一年间,有不少上市公司董事长因内幕交易被罚,严重者被判刑。

今日,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蓝丰生化(维权)副董事长、第三大股东王宇存在实际控制“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账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增持“*ST蓝丰”、短线交易“*ST蓝丰”、内幕交易“*ST蓝丰”四宗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王宇内幕交易成交金额为3413.51万元,实际获利合计362.45万元。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没收王宇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362.45万元,并处以362.45万元罚款。

2018年7月31日,因为涉内幕交易,旗下掌控鱼跃医疗、万东医疗两家上市公司,并担任董事长的吴光明被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772,931.63元的罚款。

王麒诚是曾经的“80后首富”、上市公司汉鼎宇佑实控人之一,7月3日,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涉内幕交易,王麒诚被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2018年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松芝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福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陈福泉犯内幕交易罪,判三缓四,没收违法所得1460万元,并处罚金5000万元。

众所周知,资本市场是信息的市场,上市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内幕信息,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公开披露,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开平等获得信息。少数人的内幕交易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盘剥和侵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内幕交易破坏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违背信义义务,侵害投资者利益。资本市场任何人、任何机构在任何时候的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有记录,证监会都将盯住不放,彻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