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刚刚上市就爆惊雷!一审已败,神秘圈之魔镜被控伪造文件涉欺诈发行,中介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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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国家今年定的方针,这家公司刚刚上市就爆惊雷,中介机构悬了!
2017年8月7日股票刚刚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仅仅半年后就爆出惊雷。2018年3月下旬,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股票代码603978)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深圳新星和实际控制人被控10多年前伪造董事会、股权转让文件非法转让控股权!法院一审判决,让这家上市公司颤抖不已,二审若再败诉,IPO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的质疑全来了!这官司简直惊心动魄啊,牵动着多少人的心!
深圳新星2017年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一、10多年前控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被控不成立,英美大炮战董事会决议被假冒签名
深圳新星2018 年 3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 号),陈锦林(香港籍)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陈学敏、林建军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无效。
原告陈锦林称:董事会决议被假冒签名。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在深圳成立。1998 年 12 月,被告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2002 年 6 月,当时被告注册资本 1250 万元,总投资额 1778 万元,唯一股东为香港华威贸易行。2005年6月15日,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公司100%股权以1250 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制作书面决议。2017年8月,陈锦林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并非自己签名,系假冒签名,因在上述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东京食尸鬼店长因而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董事会。陈锦林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二、深圳新星信心十足,竟然报案称原告敲诈吓人
深圳新星信心十足,认为法律诉讼时效已过、董事均都有所签名,而且股权转让的两家公司已注销清算,所以应诉信心十足,并向公安报案称原告敲诈!
深圳新星认为股权转让涉及的两家公司——香港华威贸易行、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早已被注销清算,已然没有了履行追偿和补偿的法律义务。
而且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被告已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并经出席会议的三位董事签名确认。(3)原告以其2005年6月不在中国大陆为由,认为涉及此案的董事会决议签名系假冒,并提交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注明:“因数据采集、传输等原因,上述出入境记录可能存在差错或遗漏,仅供参考”。 深圳新星认为,一份无法保证完整、准确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无法充分证明其不在中国大陆的观点。(4)根据当时深圳新星章程规定: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事宜,风卷残云激活码生成器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假设即使真如原告所述,其在 2005 年 6 月未有入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该种形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在该案提起诉讼之前,深圳新星及实际控制人称曾收到原告敲诈诉求,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深公光立字【2017】02826 号)。
三、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相关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深府外复[1992]85号” 《关于合资经营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和香港华威贸易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1992 年7月23日,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6年10月 25日,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与香港华威贸易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新星化工设立时,重力怪侠怎么解锁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的全部出资均系香港华威贸易行代为缴付,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与新星化工实属挂靠关系,故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同意将其持有新星化工2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香港华威贸易行,企业类型变更为独资经营(港资)。
2002年月,新星化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新星化工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0 万元增至人民币1,250 万元。
2005年6月15日,新星化工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股东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所持新星化工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 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2005 年 6 月 15 日,双方就上述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原因系香港华威贸易行无意继续参与新星化工的经营,转让价格 1 元/出资额,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
注:鸿柏金属成立于2005年6月5日,股东为陈学敏及林建军,由陈学敏实际控制。经过此次转让,陈学敏获得深圳新星的控股权。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下:
四、一审判决打脸:伪造董事会文件、10年前控股权转让款无支付依据,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证据已显
陈锦林指出,该次董事会召开当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日,自己尚在境外,并没有入境记录,并提交了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因此自己不可能出现在董事会上,也不可能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系为伪造。同时,陈锦林指出,自己从未收到1250万元转让款。但招股说明书明确披露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庭审至始至终,陈学敏及上市公司都未能提供股份转让款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据。
此外,深圳新星招股说明书披露,股份转让协议是2005年6月15日签订,但《股份转让见证书》中的见证日期为2005年6月16日;此外,股权转让见证书中写的是陈锦霖而非陈锦林。根据民事判决书认定,通过专家辅助人员与鉴定人员的当庭对质,法院采纳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即检材笔迹多处具有添、改、涂、描、停特征,为临摹笔迹。因此,法院指出董事会决议的签字并非陈锦林本人所签,且原告提供了电话录音等,不能证明董事会决议是陈锦林所签。
尽管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信心十足打赢官司,而且还向公安报案,但2019年1月4日,深圳新星发布公告一审判决,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败诉!根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91 民初 31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15日内容为“同意投资者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 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鉴定费 49800 元(已由原告代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将鉴定费 49800 元交付给原告。
五、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新星称,这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深圳新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
六、终审败诉是否涉及欺诈上市、退市,引发社会热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终审判决深圳新星败诉,那么就意味着2005年陈学敏获得的新星化工100%的股权属于非法无效行为,深圳新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的合法性就存在严重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话,那就不符合发行条件。而且深圳新星在发行上市的披露文件中,也对这一重大事件进行了虚假披露,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发行上市,“欺诈发行”的嫌疑就或难逃脱。深圳新星一旦被认定“欺诈发行”,退市则板上钉钉,因此,终审的判决至关重要,关乎全局。若终审深圳新星胜诉,则才可以摆脱欺诈发行的指控。
花大价钱私了可能是最有效的办法,不过都公安报案了,这梁子结下了,错过了解决问题的良好时点,看来只能硬抗了!假的变不成真的,黑的变不成白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没人能一手遮天颠倒黑白。若二审深圳新星再败诉,哭的人可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