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第四届金牌董秘暨上市公司网络影响力评选正式启动,前线守卫2谁是你心中的金牌董秘?谁是你心目中的行业美誉典范、榜样大咖?你的一票,最有说服力! 【点击投票】
为欣泰电气IPO出具虚假报告 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一审败诉
来源微信公众号:华夏时报
记者吕方锐 陈锋北京报道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欺诈退市一案,随着4月8日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欣泰电气诉求,而尘埃落定,但这一事件引起的风波仍未平息。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律所”)近日将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告上法庭。经公开审理后,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东易律所败诉。
证监会此前的处罚认定东易律所作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IPO”)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因此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国宝档案之觐天宝匣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东易律所对处罚决定不服,请求法院撤销。庭审中东易律所认为,《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证券服务机构,不应以此进行处罚;处罚已经超过两年法定期限,处罚程序违法。另外其认为,律师事务所没有对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的义务;其在欣泰电气业务中,仅存在工作瑕疵,不应予以处罚等。
一审败诉后,东易律所一方当庭表示将上诉。
律所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东易律所在欣泰电气IPO申请过程中是否违反《证券法》,祭天化颜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为证券服务机构,应受证券法相关规定约束。对于东易律所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法院认为欣泰电气的财务状况应该是律师事务所尽调的范围。同时尽调与财务报表审计又有区别,律师事务所尽调应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另外,东易律所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勤勉尽责的证据。东易律所主张的诉讼时效和程序问题,未获法院支持。
针对东易律所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律师在为企业IPO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广大投资者获取发行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在劫难逃吉他谱更是监管部门发行核准的重要基础,律师应当保持足够的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5年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丑闻曝光后,证监会陆续对欣泰电气及其IPO相关保荐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作出处罚。2017年6月证监会做出的处罚称,东易律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
一是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经查明,欣泰电气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东易律所在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网络发言防和谐器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假记载的内容。
二是东易律所没有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东易律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东易律所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证监会也未发现其对欣泰电气项目编制进行查验、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记录。
另外。东易律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东易律所在听证会上申辩称,其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认定东易律所未审慎核查验证相关材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不足;东易所履职过程虽有瑕疵,但情节轻微,应不予处罚。东易律所还认为,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并称本次业务收入实际金额应为60万元。
欺诈上市往事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之后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证监会核准批复。
2015年5月,证监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欣泰电气违法行为,很快对欣泰电气立案。之后证监会先后向欣泰电气及其实际控制人温德乙送达了调查通知书,告知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冲抵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的一年半内,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包括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和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等多项财务行为,在2011年底、2012年底和2013年中的改动数额均超过2亿元。
2014年欣泰电气上市后,其延续了上述手法对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处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减应收账款约2亿元、1亿元、7262万元等,同时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等。
另外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底,其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5月31日,证监会向欣泰电气及温德乙送达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及听证通知书。温德乙出席了之后证监会对此举行的听证会。
温德乙申辩,称欣泰电气对历年公告的财务报表调整后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IPO要求,因此欣泰电气不构成欺诈发行。另外,证监会对温德乙的同一行为分别以“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重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责期限。第四,欣泰电气积极配合调查,尽力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上述意见未被证监会接受。2016年7月5日,证监会作出欣泰电气的处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董事长、总会计师职务,被罚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处罚款。
之后深交所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欣泰电气和温德乙等人因不服处罚决定,曾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其诉求始终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