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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更新了一则法律文书,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金智教育任职的傅某某等5名员工盗用其代码使用在下家公司项目中,金智教育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已高达277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傅某某等5名达科教育直接责任人员均曾在金智教育任职,分别在其产品中心、工程中心、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具体信息如下:
傅某某于2008年3月至2011年5月就职金智教育,在产品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教育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重力怪侠怎么解锁担任技术总监,全面负责软件开发工作。
徐某某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就职金智教育,在产品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教育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担任程序员,负责学工软件开发工作。
王某某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就职金智教育,在工程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教育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担任学工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工软件开发工作。
葛某某于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就职金智教育,原始人玩坚果在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后离职,2011年9月入职达科教育,担任教务部门负责人,同时参加学工软件开发工作。
肖某于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就职金智教育,在产品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教育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担任软件开发程序员,负责学工产品开发工作。
在2012年8月江南大学学生工作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中,达科教育参与投标,富豪传奇登陆器投标总报价32.40万元,其中,学生奖惩管理中心报价7万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价5.20万元、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报价6万元。傅某某、徐某某、葛某某、肖某均系开发团队成员,其中傅某某还负责公司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定技术目标与工作方案。
同年10月,达科教育与江南大学签订《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开发技术合同书》,并销售计算机软件,合同标的为32.40万元,王某某在达科信息公司盖章处作为公司代表签字。
同是在2012年8月,达科教育还参与了江苏农林学院数字化校园一期软件建设等采购项目,数独原始版该项目总报价合计313万元,一次性优惠报价280万元。2013年2月,达科教育公司与江苏农林学院签订《软件系统开发技术合同书》并销售计算机软件,合同标的244万元,合同还约定该项目定于2014年12月完成验收。
2012年10月至案发,在明知达科教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下,傅某某作为达科教育技术总监,组织安排徐某某、肖某、葛某某、王某某参与到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发行的工作中。
2014年10月,金智教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扣了达科教育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重要办公设备进行取证,并依法传唤傅某某等5名达科教育直接责任人员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傅某某等5名达科教育直接责任人员侵犯金智教育著作权一案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软件代码是否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及《010号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证明软件代码同一性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5年11月20日金智教育向公安机关提交软件源代码光盘里记录的是金智教育截止2011年6月编写完成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涉案软件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关于《010号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证明软件代码同一性的问题,经法院审查,金智教育早已于2010年12月3日完成了其ERP(W5)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而此次涉及在案的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的Java代码正是金智教育ERP(W5)软件中的学工系统部分。
该鉴定意见书的两份检材中均出现的ssgl、jygl、jcgl、zzgl四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分别是宿舍管理、就业管理、奖惩管理、资助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经比对,四个同名文件夹中的代码相似度高达90%以上。
此外,在两份检材中出现“yyu”的次数、位置一致。金智教育的解释是其员工于某将用户名“yyu”写在注释行,故鉴定材料1中出现“yyu”,而达科教育5名直接责任人对于鉴定材料2中多次出现“yyu”则未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定《010号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两份检材达到实质性相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等5名达科教育涉案员工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及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经营数额已高达18.20万元,情节严重,法院最终判处傅某某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傅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罚金9万元;肖某侵犯著作权罪,罚金6万元;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罚金5万元;葛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罚金4万元;徐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罚金3万元;关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侵权代码储存设备,法院亦判决予以没收。
傅某某等5名达科教育直接责任人员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理。
二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三项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具体事项如下:
1.一审判决对达科教育向江苏农林学院发行软件12万元非法经营数额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按总价优惠比例,将宿舍管理和就业管理软件的价格就低认定为7.97万余元。
2.一审判决对傅某某、肖某单处罚金量刑畸轻。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各原审被告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对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该部分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以及傅某某、肖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傅某某、肖某的相关判决并无不当,故关于检察机关提出 “原审判决对傅某某、肖某单处罚金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傅某某等4名达科教育直接责任人员的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均与事实不符,最终裁定不予采纳,依法驳回。
二审法院另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曾在2016年1月29日,比对金智教育与达科教育同名文件中后缀名为JAVA的文件后,认定金智教育与达科教育提供的两份检材具有同一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故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