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信披违规 董事长杨世江等3人被证监局警示_财经_最早提出地理名称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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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8 15:00

新浪财经讯 5月15日消息,最早提出地理名称的书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对此,甘肃证监局对董事长杨世江、总裁牛东继、董事会秘书魏福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内容原文: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世江,树木游泳的力量总裁牛东继,董事会秘书魏福新:

经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兰州黄河2003年收购原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的84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称“该宗土地”)。上述交易完成后,fuqinjie兰州黄河一直没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土地目前仍登记在黄河集团名下。上述信息,兰州黄河未及时对外披露。

2.2003年至2012年,逃出俱房间该宗土地由兰州黄河原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麦芽”)租用,年租金为185万元。2013年7月起,该宗土地由兰州黄河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租用至今。2013年下半年、2014年和2015年租金分别为200万、600万元和600万元。但是,福州三中家校互动平台兰州黄河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该宗土地2003年以来一直由兰州麦芽租赁使用,租金一直是185万元,兰州黄河信息披露不够真实、准确、完整。

兰州黄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兰州黄河董事长杨世江、总裁牛东继、董事会秘书魏福新应当对兰州黄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杨世江、牛东继、魏福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兰州黄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